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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依據臺中市政府113年1月17日府授教高字第1130011024號函辦理。
二、來函說明三「自112學年度起本市模範生表揚對象刪除轄內大專校院學生。」。爰此,自112學年度起,本校大學部各學系無須薦送模範生名單至學務處課指組彙整。
三、檢附原函如附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