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,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,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
:::

轉知-

一、依據內政部112年2月17日內授消字第11108274891號函辦理。
二、依據「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要點」規定,大型群聚活動定義為每場次預計參加或聚集人數達 1 千人以上,且持續 2 小時以上之活動,並要求活動主辦單位應負責活動安全,與場地管理者及其他協辦單位簽訂安全協定,明訂各自安全責任。
三、內政部為使各辦理單位辦理大型活動時,能有妥善之安全應變作為,參考美國、英國等國家的大型活動辦理準則及機制,同時結合國內現行相關法令及作業準則,擬具旨揭作業指引及範例供各單位辦理大型活動參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