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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「菸害防制法」於112年3月22日修正通過施行,其條文中明訂大專校院列為全面禁菸場所,除所有入口處設置明顯禁菸標示外,並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,先予敘明。
二、禁菸場所內不得有吸菸行為人(含修繕工人、外包廠商人員、外來洽公人員),廁所、辦公室(含教室、各處室人員辦公室、教師研究室及警衛室等)不得設置熄菸器具(例如:菸灰缸、熄菸筒、熄菸杯)...等;場所內不得有丟棄菸蒂情形(重點區域如:厠所、樓梯間及警衛室等),敬請各單位、系所協助配合辦理。
三、一經發現違法者將當場處以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,其罰鍰由違法者或權責單位自行負擔,請全校教職員工生注意,切勿觸法,以免受罰。